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初385号 原告(一):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二):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
被告:唐山市路南食学同旺餐厅,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内步行街4F层4112号。
经营者:李玉学。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南食学同旺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