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37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福祥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村。
经营者:李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霍各庄福祥超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