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1823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特别授权),系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茂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济宁市汶上县苑庄镇东檟柏村委会东301米。
经营者:张建设。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茂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