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1401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聚集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董事长。
被告:唐增顺,经营地址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增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