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冯雷,该公司经理。
被告:义乌市楚睿单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楚睿单子商务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