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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凯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30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凯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凯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00号原告: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南大富社区环观中路****601。

法定代表人:许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凯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吴昌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小云,广东鹏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连江中路****楼**-02iv>法定代表人:林晓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凯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可克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书记员 郝彦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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