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7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潮孚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电子大厦**会信用代码:×××N2H。
法定代表人:张志永,执行董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潮孚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