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民初字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蔡灿伟,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
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蔡灿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依照被告人蔡灿伟亲笔书写的地址确认书上地址寄发开庭传票而蔡灿伟不签收邮件,且办案人员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8时46分用手机1393978****给蔡灿伟所留电话****—232****联系,蔡灿伟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在大陆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所拥有的“欧派”、“0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市场销售“0PPEIN”字样的坐便器,该坐便器上标有“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基地:广东.潮州”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查明,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被告蔡灿伟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综上所述,被告蔡灿伟作为大陆居民,恶意在香港注册带有“欧派”字号的香港公司,进而以该公司名义在大陆开展经营活动,且该公司在香港因被“不营运或不经营业务”撤销,表明其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完全系将香港公司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特诉至法院。
被告蔡灿伟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通过核准续展,在有效期内。
证据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0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2016)莱风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欧派”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原告“欧派”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证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原告享有的“欧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5、(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0PPEIN”“欧派”注册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在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证据6、(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证据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和“欧派”品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8、(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第356号和(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投入巨资通过央视、湖南卫视等媒体和明星代言,持续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使“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
证据9、(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1号(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10、公证费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1000元。
被告蔡灿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系一家从事家具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6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蒸气浴装置;
坐洗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
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原告注册了第7731876号“0PPIN”商标,原告“欧派”注册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9月2日9时47分,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徐某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罗山县温州步行街上的“欧派厨卫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一台,当场取得该店出具《欧派电器销货清单》、印有“张道宽”名片及印有“中山市欧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宣传册。
当庭对马桶进行拆封,公证处的封条完整,在马桶外包装上标注有“欧派”“有家有爱有欧派”等字样,外包装标注有“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被告蔡灿伟于2013年7月30日在香港以1000万元港币注册登记“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灿伟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378572号商标的注册人,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产品系坐便器,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1类(包含了坐便器)属同种商品,涉案产品坐便器的外包装上标注“欧派”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中文字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的误认。
属于侵犯原告“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蔡灿伟并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在香港注册“欧派科技(中国)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国内进行侵权活动,在涉案产品上使用“欧派”企业名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蔡灿伟对涉案侵权行为有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蔡灿伟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其生产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商品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被告被告蔡灿伟的赔偿金额为8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价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和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欧派”文字企业名称;
二、被告蔡灿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蔡灿伟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