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1295-1号本院于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对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道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的再审申请。
”补正为“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1295-1号本院于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对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周道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中“驳回的再审申请。
”补正为“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