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涛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办事处夏庄社区东院南门**商铺。
经营者:方梅松,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涛,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重,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涛便利店(经营者方梅松)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已经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涛便利店(经营者方梅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涛便利店(经营者方梅松)的起诉。
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涛便利店(经营者方梅松)于同日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涛便利店(经营者方梅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