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鸿富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东路杨官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夏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鸿富艾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南阳鸿富艾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南阳鸿富艾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南阳鸿富艾制品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已与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并同意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南阳鸿富艾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