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122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楼。

经营者:王秀琴,女,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经营者:王秀琴)因与被上诉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经营者:王秀琴)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州市二七秀琴礼品行(经营者:王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