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220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佳源百货超市,,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森泰御城**森泰御城小区北门佳源名酒商贸)。
经营者:杜波,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佳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