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352号 申请人:浙江博数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溪龙乡溪龙村。
法定代表人:赵玉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博数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2019年4月15日,原告浙江博数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在关联案件中,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合同编号为:2018-邯郸-002《河北省太行山高速邯郸段工程波形钢腹板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并申明该合同中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的施工方,故原告浙江博数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申请追加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博数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博数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加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