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1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趣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7幢一层2001。
法定代表人:白磊。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莉,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彬,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奇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7层1789。
法定代表人:陈昊。
一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7层102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袆。
上诉人海南趣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趣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奇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付通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6013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趣星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奇付通公司仅与趣星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奇付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奇虎公司与趣星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奇虎公司也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因此不能将奇付通公司与奇虎公司所在地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趣星公司在奇虎公司运营的“360手机助手”购买竞价排名服务,使得网络用户在搜索阿里巴巴公司app时出现趣星公司运营的相关app,该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以此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
在案证据已能初步指向奇虎公司的行为具有侵权的可能性,其被告主体适格。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奇虎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趣星公司、奇付通公司是否与奇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非管辖异议阶段的审理范围。
趣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