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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鹿公司与广州云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019号
案件名称金鹿公司与广州云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鹿公司;广州云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019号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78街**。

法定代表人:卢映佑(NOHYOUNGWOOD)。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新思维创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金彩平。

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90200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于2021年2月8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501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鹿公司(GOLDENHIND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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