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52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西城八里棚。
经营者:程序。
被告二:程序,系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经营者。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金鼎液化气站、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