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469号 原告:黄政金,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二孩,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马秀兰,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黄政金为与被告闫二孩、马秀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7月22日,原告黄政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政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政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政金负担。
原告黄政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