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20992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D。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047786。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红樱美化妆品商行,经营地深,经营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华乐大厦**信用代码×××637。
经营者:张文文。
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