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东昂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金石花苑**楼底商**/div>法定代表人: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荣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荣华街**丰收园**商铺/div>法定代表人:周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慧,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东昂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荣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