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南建设路东。
经营者:郝广众,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林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福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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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村南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谭毅。
上诉人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违反了“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
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的住所地、、经营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凯华公司指控的所谓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成立,均需要在山东省潍坊市才能查明。
原审法院地处广东省,远离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的住所地、、经营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本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并将不当地加重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的应诉负担。
本院查明,凯华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广州第042340号和(2018)粤广广州第042339号公证书显示,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为淘宝“才子外设”网店的经营主体,销售淘宝链接名称为“ET机械键盘程序员敲代码键盘超薄光轴机械键盘简约网吧网咖礼物”的涉案产品,产品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由丰润公司制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凯华公司起诉称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丰润公司在网络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请求判令丰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专用模具,凯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丰润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因被告丰润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凯华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裁定认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红雨 审判员 任晓兰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9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沈红雨 审判员:任晓兰、崔宁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22日 涉案专利 “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103xxxx.X)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丰润计算机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昌邑市精诚才子外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