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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琦与王大朋、王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5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琦琦与王大朋、王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琦琦;王大朋;王一;王林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5号之一 原告:王琦琦,女,199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朋,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王一,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王林光,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王琦琦与被告王大朋、王一、王林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琦琦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琦琦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王琦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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