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94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佐川胡村****。
经营者:董加满,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炤,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正豪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正定县成德街外门脸**经营者:奚欢,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与被告正定县正豪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90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信豪塑料金属五金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