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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客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桂01民初55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客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客丰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556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西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客丰烟酒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梁永红。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客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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