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14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子云,男,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汪子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贵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