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9号原告: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邱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赛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F。
法定代表人:何义。
被告:广州市肤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创庭,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赛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肤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2019年7月1日,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市迪赛睿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肤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广州城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