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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陈南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848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陈南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陈南仔;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员村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848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南路综合楼自编**。

投资人:陈南仔。

被告:陈南仔,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员村分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综合市场**。

负责人:陈南仔。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员村分店、广州市白云区润家百货商店、陈南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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