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0557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健,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宝。
被告: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岗埔五路。
法定代表人:邓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黛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植村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