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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辖终795号
案件名称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地。

法定代表人:田南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生物医药园健康大道**法定代表人:魏祥符,该公司财务总监。

原审被告: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双恒创业园东科楼****法定代表人:姚灿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吴永胜。

上诉人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武汉市。

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通过天猫发布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百艾抗菌洗液”,该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

因此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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