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40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泰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科罗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牛公司)诉被告宿迁泰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温州科罗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公牛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牛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泰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温州科罗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