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567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05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8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