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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杨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567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杨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杨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567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05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8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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