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076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孙中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2019年7月24日,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不缴纳诉费声明,表示对本案确认不再缴纳诉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