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行初1号之一 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桐浦镇大路村。
负责人:朱乃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邱华萍。
第三人:温州佳诚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宋桥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叶守格。
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不服被告温州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12月19日温知法投字[2018]20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认为因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继续诉讼已无意义,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瑞安市华源包装机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