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知民初9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0892189L。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家渠恒翔商店,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九区长征西街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9004601074596。
经营者:丁合理。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家渠恒翔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68.8元,合计7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