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鄂96执76号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李美新: 关于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李美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9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美新赔偿经济损失及垫付的诉讼费共计6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美新履行了5500元义务,余下700元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6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