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一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N。
经营者鄢利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