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武汉天翔灯饰商城****C-01铺位。
经营者刘腾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先镇先科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梅子娅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梅子娅村**。
法定代表人:贺喜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
法定代表人:姜鲲。
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宜昌梅某娅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