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360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37151962U。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男,公司员工。
被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天扬咖啡器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Y8PQ12N。
经营者:张利。
被告:重庆天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紫薇路**新城丽园裙楼幢-1-卖场4信用代码91500112073656203X。
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诉被告渝北区龙塔街道天扬咖啡器具经营部、重庆天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