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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水县宏发食品批发部、临沂梦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8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水县宏发食品批发部、临沂梦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宏发食品批发部;临沂梦之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潍坊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知民初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宏发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文峰镇文峰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0。

经营者:杨纲红,男,汉族,1967年2月5日生。

被告:临沂梦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李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涝坡镇金豆子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45G。

法定代表人:张纪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西外环北段路东金锣科技园区(兰山区汪沟镇柳汪村)一社会信用代码×××6X9。

法定代表人:单开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潍坊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以东,胜利东街以北潍坊金融服务区**楼******房一社会信用代码×××Y4J。

法定代表人:公绪勋,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县宏发食品批发部、临沂梦之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临沂金露维饮品有限公司、潍坊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9.6元,减半收取4584.8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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