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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海州区葵花社区章坚家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16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海州区葵花社区章坚家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海州区葵花社区章坚家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6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葵花社区章坚家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大庆东路**万家欣装饰市场****/div>经营者:章坚。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葵花社区章坚家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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