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59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加信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言,经理。
被告:诸城市宜百佳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西路**(宝龙大厦沿街房)/div> 经营者:李学礼,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延寿县江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宜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