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清,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方正县。
被申请人:张荣原,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绥滨县绥滨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字7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张长清与关张荣原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张荣原居住地在绥滨县辖区内及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字76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绥滨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