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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凌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30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凌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凌云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30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凌云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天津友联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绿**。

经营者:张普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凌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以与被告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慧韬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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