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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242号
案件名称242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知初24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万里路2-8号。

经营者:程芸,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斌,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以下简称东云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榜麒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被告东云家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斌、孙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榜麒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建于1985年,长期致力于床具产品的研制、开发,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原告系第20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组合商标及第6704577号“麒麟”文字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的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麒麟”系列品牌床具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8月3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相城区市监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有“东方麒麟”标识的床垫5张。

8月16日,相城区市监局做出相市监案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作为销售商,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公众误以为其销售的产品系被告的产品或与原告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东云家具店辩称,承认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原告索赔的金额过高。

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对于原告所举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86年1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708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7类床垫。

后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于商品分类进行调整,“床垫”变更属于第20类商品。

第270870号“”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商标上方正中为“麒麟”文字,左右两侧为相互对称的麒麟图案,商标下方为英文“kylin”。

2016年11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第27087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为原告金榜麒麟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2008年2月27日,第270870号“”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8]第00760号争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14日,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704577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6年11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公司。

2018年8月3日,相城区市监局根据金榜麒麟公司举报发现东云家具店销售的“东方麒麟”牌床垫涉嫌侵权,遂立案调查。

该局后于8月16日做出了相市监案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云家具店于2018年7月以每张30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有“”标识的床垫5张,规格型号为1.8m*2m,进货总额1500元。

截止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之日,东云家具店购进的上述床垫尚未销售,按销售价每张400元计算,库存产品货值金额2000元。

东云家具店未能提供所售“东方麒麟”牌床垫的合法进货凭证,不能如实说明该床垫的来源,故相城区市监局认定东云家具店销售标注有“”标识床垫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给予东云家具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东方麒麟”牌床垫5张;

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另查明,被告东云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程芸,于2018年3月核准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万元,经营面积约为40平米,经营范围为实木套房、家具的批发、零售。

经庭审,并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金榜麒麟公司系涉案第270870号“”商标、第6704577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是床垫,与原告的第270870号商标、第6704577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原告的第270870号“”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标识上方正中为“麒麟”文字,左右两侧为相互对称的麒麟图案,商标下方为英文“kylin”,“kylin”对应的中文含义为“麒麟”。

原告第6704577号“”商标为文字商标。

“麒麟”在原告的上述两商标中均起到了显著识别作用。

“麒麟”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床垫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从东云家具店处查获的床垫上标注有“”标识,“东方麒麟”增加“东方”字后,虽与“麒麟”构成一定差异,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结合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考虑原告第270870号“”商标、第6704577号“”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应认定“”标识与原告的两商标均构成近似。

鉴于相城区市监局做出的相市监案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被告销售了标注有“”标识的床垫,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系由被告东云家具店出售,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被告东云家具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金榜麒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金榜麒麟公司提出了4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考虑到东云家具店并非大型的家具销售商家,经营时间也不长,同时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市场销售单价为数百元,难以为销售者带来高额利润,故金榜麒麟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应予调整。

本案中也应当注意到假冒商品泛滥客观上将对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造成重大损失。

金榜麒麟公司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维权案件表明,低价质劣的假冒“麒麟床垫”的出现,不仅抢占了金榜麒麟公司正品床垫的市场份额,也极大地降低了原告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品牌价值。

给原告带来了包括因仿品质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以及因客户流失导致的商誉损失。

东云家具店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努力规范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既有利于家居产品市场的净化,也可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故本案侵权赔偿的确定,应着重考虑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床垫销售行业的规范化,而非单纯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

同时,金榜麒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理维权费用为4000元,其也实际为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聘请执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其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性质及其对注册商标权利人品牌价值和市场份额造成的损害、侵权产品的种类、市场售价、东云家具店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和经营场所位置以及金榜麒麟公司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定东云家具店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270870号、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相城区元和东云家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 判 长  王燕仓审 判 员  徐飞云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 璟书 记 员  许晓雪附1:原告第270870号商标原告第6704577号商标被诉侵权产品标识附2:为证明其主张,金榜麒麟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证据1,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17年7月18日做出的(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568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第6704577号“麒麟”文字商标所有权人及该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证据2,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17年7月18日做出的(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568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组合商标所有权人及该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证据3,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17年9月18日做出的(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64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组合商标曾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2月27日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0760号争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4-1,相城区市监局做出的相市监案字(2018)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影印件;

证据4-2,相城区市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影印件;

证据4-3,金榜麒麟公司工作人员拍摄于2018年8月3日的被告东云家具店经营场所图片;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床垫的行为。

东云家具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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