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大褚林村。
经营者,刘振山,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一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以下简称超越渔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超越渔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超越渔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