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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270号
案件名称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270号原告: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姚周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周建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杭,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江治机电以东新杨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钟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莹,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山金中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案件相关事项需要联系第三方进行勘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必要中止诉讼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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