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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石文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7079号
案件名称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石文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文军;北京东方旗袍艺术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7079号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电子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杨庆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辰,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文军,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瑷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343v>法定代表人:石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旗袍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院**楼****508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投资人:石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齐誉旗袍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军,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文军、被告北京瑷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旗袍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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