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7079号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电子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杨庆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辰,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文军,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瑷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343v>法定代表人:石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旗袍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康泽路**院**楼****508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投资人:石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齐誉旗袍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军,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文军、被告北京瑷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旗袍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金宽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