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海沧国际物流大厦****F0188.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集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集美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竞捷,执行董事。
上诉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微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集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微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积微信息公司上诉称,本案非一般的商标纠纷,案涉“集微”标识系集微科技公司违法抢注的商标,本案系集微科技公司违法抢注“集微”商标后提起的恶意诉讼,具有重大影响,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集微科技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积微信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以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案属涉厦门自贸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诉讼标的额未超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积微信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