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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314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314号 原告:金民海,男性,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后地村6-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徐建利。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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