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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申2325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2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新中心校对面。

经营者:阮冬冬,1990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天王加盟店)因与被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好又多天王加盟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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